为进一步统筹规范非教学类事务“进校园”管理,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保障广大教师聚焦教书育人主责主业,根据市委办公室《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严格规范“进校园”事项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非教学类“进校园”事务,是指面向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的、增加学校和教师负担的、与教学业务关联性不强的各类创建验收、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网络投票、APP答题、社会宣传、商业推广等事项。
第二条各级各部门面向中小学实施的各类非教学类“进校园”事务,统一归口到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
第三条市级原则上不安排非教学类事项进校园,确需安排的,实行预审批制度。
第二章审批程序
第四条事项提出。计划类事项,由申请部门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按照“非必要不申请”的原则,认真研究实施的必 要性和避免增加负担的预防性措施,出具会议纪要和论证报告,提供事项名称、主要内容、实施依据、实施范围、实施周期等内 容,于每年1月31日前提交本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临时类事项,经上述程序后,于实施前一个月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研究审批。申报的各类非教学类“进校园”事务,经教育行政部门党组会议前置审核后,提交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实施。未经审批通过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
第六条反馈结果。计划类事项审批结果于每年2月底前向申请部门反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临时类、紧急类 事项及时将研究结果向申请部门反馈。
县级审批开展的非教学类“进校园”事务,须于每年3月底前(临时类、紧急类事项在审批后一周内)报市委教育工作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安排部署。实施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活动主题内容、实施范围、开展时间、组织方式、条件保障等,经与本级教育行政部门联合部署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精准管理。经批准的非教学类“进校园”事务,严格按照审批条件执行,相关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内容、延长时间、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不得层层加码。原则上不搞全覆盖的入校活动。
第九条改进方式。提倡“不入校”检查,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公开公示、过程管理等方式,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确需入校的,采用“四不两直”方式,分类别、分层次实施,以访谈师 生、看现场、看效果为主,坚决杜绝单纯看材料、过度留痕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第十条定期清理。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开展一次非教学类“进校园”事项专项清理,取消超期、过时等不合时宜的事项,确需继续保留的须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每年12月份组织开展绩效评估,将组织不力、效果不佳的“进校园”事项纳入“黑名单”管理,直至取消实施资格。
第十二条监督问责。开发市、县、校三级监管平台,公布举报邮箱和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市、县两级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未经审批自行安排实施、擅自改变审批条件、严重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基层反映强烈的事项,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加强保障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抓好源头治理。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第十四条加强机制保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的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权益。学校要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改革内部治理模式,协调好学校管理与教育教学的关系,提高对非教学事务的统筹整合能力,确保教师潜心教书、静心育人。
第十五条加强督导保障。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列入督政督学重要内容,将减负工作成效作为评价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履行发展教育职责的重要据,纳入对县市区教育综合督导结果。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教育督导条例》严肃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各县市区遵照本办法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